


1959年7月31日,国务院“国二陆字212号”文,批复同意教育部关于交通大学上海、西安两个部分分别独立成为上海交通大学和西安交通大学,以及两校分设后若干具体问题的处理意见。同意原交通大学校长彭康同志改任西安交通大学校长。
教育部报告指出:“1956年经中央批准交通大学迁往西安。嗣于1957年根据交通大学内部的实际情况及当时上海、西安两地的需要,报经国务院批准对该校迁往西安的具体方案作了调整,决定交通大学的大部分专业及师生迁往西安,作为交通大学的西安部分;小部分留在上海并与原上海造船学院及筹办中的南洋工学院合并,作为交通大学的上海部分;西安及上海两个部分在行政上仍实行统一管理。根据当时情况,作为一个过渡办法,这样处理是完全必要的。”教育部要求“目前西安交通大学在师资及高年级学生方面,应予上海交通大学以适当的支援。”9月,教育部今年聘请的两位苏联原子能方面的专家改聘到西安交大。